WBO日前获悉,一家进口商进口的一批起泡酒,背标标注了两个期限:赏味期与保质期。其中赏味期为1年,保质期为4年。然而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赏味期很快就过期了,而且还因此被职业打假人以食品过期为由,向当地部门举报并要求索赔。
我国相关标准并未要求葡萄酒需标注“赏味期限”。赏味期过了且仍在销售的葡萄酒产品,是否违规呢?
何谓“赏味期”
“赏味期”来源于日语。时常标示于日本的火腿、罐头等在冷藏或常温下可以持续保存的食品上。指的是美味的食用期限。此前互联网既有多篇文章讨论过该问题,有文章还专门列举了日本农林水产省官网对赏味期限的解释:即使在此日期之后,也并不意味着不能食用。如果没有异常的颜色和气味,还是可以吃的。
日本农林水产省的官网截图
赏味期限也时常在清酒领域被提及。赏味期限指酒厂认为在这期间内开瓶饮用,此时香气和味道是酒厂想让消费者得到的,过了这段时间,香气和味道可能会偏离原先酒厂所预设的,但仍可饮用。
据一名清酒进口商向WBO介绍:日本不少清酒都会标示一个1年的赏味期限,但由于中国的标签法则上并无“赏味期限”一说,故清酒进口中国,都会在标签上去除“赏味期限”,以“保质期”代替之。
若适当存放,没开瓶的话,即使超过生产日期一年,也能享受到它熟成的味道。
起泡酒最佳赏味期是1-2年
可以见得,上述起泡酒进口商在中文背标标注“最佳赏味期”的灵感,很有可能来自日本。毕竟,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未规定酒精性饮料需标明“赏味期”。
WBO向多名酒商进行询问,他们均表示从未见过有葡萄酒在背标上标注“赏味期”的。
非常熟悉起泡酒的德国汉凯酒庄中国区代表顾育平表示:起泡酒的确存在一个最佳赏味期限,有些起泡酒的最佳赏味期也就1-2年。但即便在欧洲,也并没见过任何酒厂有所标识。这也导致了一些不适饮的起泡酒流入中国。
或不受行政处罚,标签最好严格遵照我国标准
进口商为正确引导消费者,却好心办坏事,惹得一身骚。那么,假如此事被诉诸于执法部门,进口商是否会面临行政处罚?
对此,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指出:食药监局管理的会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执法,市场管理局会对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但最佳赏味期不是预包装食品必然标注的。假如过了最佳赏味期,产品质量也是合格的,品质是没问题的。也不具有欺诈性质。这个条款在上述两个部门都不会违规。我认为不会涉及行政处罚。
而宁波云海方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葛征波则建议:中文背标最好还是严格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进行标示与制作。进口商切勿根据自己的想法在中文背标上自由添加内容,这样做很可能招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