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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雪蛤可否做食品添加有说道 法院判超市退货但不必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9  来源:华商晨报
核心提示:沈阳男子李某在超市购买45盒“椰汁黑米雪蛤甜品”和“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李某认为配料中“雪蛤”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将超市、超市所属公司及生产厂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仅判超市给李某退货。
      沈阳男子李某在超市购买45盒“椰汁黑米雪蛤甜品”和“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
 
  李某认为配料中“雪蛤”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将超市、超市所属公司及生产厂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仅判超市给李某退货。
 
  男子被指属于恶意诉讼
 
  2015年2月17日,沈阳男子李某在沈阳一家超市花费566.9元,购买“椰汁黑米雪蛤甜品”和“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45盒。
 
  李某认为,配料中“雪蛤”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2016年,将超市、超市所属的百货公司以及生产厂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及其所属的公司称,李某向超市支付货款,超市给付李某同等价值的商品,且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满足李某的购买目的,李某未发生损失,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要求超市退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生产厂家称,李某曾以相同的事由诉至法院,且另有多起相关案件诉讼至法院,由此可见,李某是以牟利为目的,索取高额经济利益。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
 
  案涉产品中所用的“雪蛤”属于鲜活林蛙身体的一部分,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记载的“蛤蟆油”。李某并没有证据证实他们所使用的“雪蛤”就是药典中的“蛤蟆油”。案涉产品为普通食品,禁止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名单应由国家卫计委发布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民事法律中,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他们认为雪蛤制品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
 
  法院未支持10倍赔偿
 
  法院经检索关联案件,发现2016年期间,共计有3起纠纷李某以购买到不合格商品为由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涉案商品含有雪蛤,而国家卫计委未公布雪蛤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所以李某要求超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10倍赔偿5734.2元,因李某以相同的事由诉至法院,且另有多起相关案件诉讼至法院,李某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商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2017年9月,法院一审判超市给李某退货。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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