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孩子们在学校吃得更安全、更放心?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对2002年出台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研究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2018年2月25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监管实际,明确部门责任
《征求意见稿》废除了原《规定》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指导和卫生许可等有关规定,并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实际,明确了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各自的职责。
立足实际操作,细化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同时,对食堂场所、设施设备、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结合学校特点,作出特殊规定
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对学校食品安全提出部分特殊要求。
建立高风险食品清单。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明确规定学校食堂经营主体。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
针对外购用餐,明确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从配送单位选择、书面合同(协议)签订、送餐食品查验交接、学校分餐等方面,对学校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提出明确要求。此外,针对学校举办春游、运动会等各类活动的实际需求,对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从采购渠道、食品查验、索证索票、食品贮存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引入多方力量,扩展监管途径
《征求意见稿》鼓励学校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鼓励食堂采取视频监控、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强调应急预案,做好事件应对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作了详细规定。对学校应采取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说明,并强调了教育行政等部门的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