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蓬莱市民韩先生与朋友在某火锅店就餐,就餐结束韩先生在结账时发现收费单据上有“餐位费5元/人”的收费内容,共计收费30元。韩先生咨询火锅店负责人什么是餐位费,火锅店负责人解释:餐位费就是包括餐具、零食以及餐巾纸,每个人都要交付。韩先生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当即提出了异议,并向蓬莱市场监管局消投中心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投中心工作人员到该火锅店了解情况,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店负责人解释称,收取餐位费是简化一些消费项目而概括起来收费的总称,也是包括多项服务和菜品的“必选套餐”,因该店除免费配送的少量调料外,还设置了口味较多的零食和小吃,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取用。消投中心认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添加剂。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经调解,经营者将收取的餐位费30元退还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