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授贸字第10740002620号公告,发布《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订草案,其修订要点如下:
1.配合原产地证联机操作实务,修订申请案件已送达的定义,及定义签发单位核准案件的时间。
2.申请第三国直接输往进口国的原产地证,签发单位得透过原产地证操作系统查询的相关资讯,申请人免另附书面文件。
3.配合贸易实务需求,放宽申请放行前原产地证的条件、签发单位能在网络查询的数据,申请人不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及产证补结案期限为180天。
4.为配合贸易实务运作,便利厂商申请原产地证,放宽原产地证申请、注销、注(缴)销换发或遗失补发原产地证的期限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