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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歆然餐饮有限公司因商品不标明价格违反价格法被处罚1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1  来源:千龙网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号,对味歆然餐饮(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依法作出处罚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号,对味歆然餐饮(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依法作出处罚。
 
  调查发现,味歆然餐饮(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40号1幢四层405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北冰洋248ML”不标明价格。
 
  北京东城区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味歆然餐饮(北京)有限公司给予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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