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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实行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9  来源:中国医药报
核心提示: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食品药品安全主要任务,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力促全区上下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食品药品安全主要任务,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力促全区上下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重要议程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政府工作报告每年要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两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动解决1~2项影响本地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持逐年合理增长,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每年4份/千人的检验量制定食用农产品年度监督抽检计划,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工常务工作的副职担任,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重大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综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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