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 12月10日起施行
这16种食药违法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每日甘肃网11月23日讯 (西部商报记者 甘菊萍) 11月22日,记者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诚信生产经营行为,该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规定》明确,16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范围。
县级以上食药部门应建立“红黑名单”数据库
按照《规定》,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媒体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包括兰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数据库,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16种违法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3.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4.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5.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6.违反《药品管理法》,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行政处罚的药品经营者和责任人;
7.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8.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9.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人员;
10.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曝光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2.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3.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4.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责任人;
15.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6.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因食品安全被判刑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被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被纳入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各级食药机关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除投诉举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等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二)优先纳入诚信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政策法规宣传、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