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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颁发第一本小餐饮登记证 小餐饮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1月8日电(刘丰)7日,开小吃店的林红梅早早就来到鼓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从鼓山镇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接过编号为XCY011101000001的小餐饮登记证。这是《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全省发放的第一本小餐饮登记证,这标志着对“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行业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简政化新轨道。


近年来“小餐饮”数量剧增,而监管立法相对滞后,监管力量的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小餐饮”多、小、散、乱、低的现象和无证经营以及取缔困难等问题较为突出,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风险和隐患。


自2017年10月1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率先启动小餐饮登记办理工作。根据规定,小餐饮登记证主要面向有固定门店、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相较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更简单更快捷,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只需按要求准备资料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即可,法定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极大地提升了办证效率。


办法规定,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登记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小餐饮经营者的不得经营的项目负面清单,即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冷荤凉菜、自酿酒、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小餐饮单位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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