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规定网络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品添加剂销自建网站,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动向其所在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备案。
是否有实体门店在许可证上要标注
根据省食药监局规定,《办法》所称网络食品销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网络订餐活动。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应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销售。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入网食品销售实施许可,对有实体门店的入网食品销售者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网络经营_有实体门店”字样,对无实体门店的入网食品销售者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网络经营_无实体门店”字样。
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自建网站,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动向其所在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备案。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消费投诉纠纷处理等制度。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散装熟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权益受损害 可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入网食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采取召回等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入网食品销售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主动召回,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做好记录。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