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渐引入风险预防理念
随着科技的进步,食品安全呈现出问题导向的特点,从应对有毒物质掺假的化学性危害,到控制工厂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危害,再到如今预防非传染性疾病的营养性危害等。于是,以科学为基础、以风险预防为目的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逐渐兴起。最为显着的例子便是美国在禁止食品掺杂使假和食品标识错误的传统立法模式下,于2011年出台了以风险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欺诈行为日益复杂
如今,食品欺诈变得越来越复杂。
首先,随着食品安全成为独立的风险规制对象,原本从属于食品欺诈的食品安全独立开来,两者成为有交叉关系的种概念。相比较而言,食品欺诈突出以下3个特点:一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二是存在主观故意;三是为了经济收益。而食品安全范围则要更广,在主观方面,既包括主观故意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又包括主观过失的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则是强调对公众健康和生命的危害,这同时包括实质性损害和潜在性危害。值得注意的是,潜在性危害是指违法行为已实施即便危害结果还未发生,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以利益为目的的食品欺诈,尤其是利益驱动的食品掺杂使假行为,目前仍然屡禁不绝,尤其集中在葡萄酒、橄榄油等领域的原产地欺诈,水产品、蜂蜜等领域的以次充好。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一是为了强调食品的重要性不仅关系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样也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以及知情权和选择权,必须全面保护消费者;二是食品欺诈由于低风险、高利润的特点,集团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
第三,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无关安全的食品欺诈行为的打击也是当下食品监管领域的重要内容。为此,美国主张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惩治,并将脆弱性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一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针对整个食品供应链来预防食品欺诈。
监管治理必须与时俱进
目前,对食品安全和食品欺诈的监管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以定性和划界的复杂形势,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一国食品行业和监管制度的差异来攻坚本国突出的食品问题。
以欧盟为例,2013年的“马肉风波”使其意识到应从联盟层面强化食品领域内的反消费欺诈,一是针对马肉事件开展了肉品检测、护照追溯等专项整治;二是为加大食品欺诈的打击力度而推进食品信息的立法,加强成员国之间的行政合作与信息交流。其中,一个最为显着的成果便是建立了欧盟食品欺诈网络(FFN),借此实现跨境食品欺诈案件的各国通报以及基于数据的欺诈趋势分析。在此基础上,欧盟各成员国根据食品行业和制度体系的差异确定了各自的聚焦重点和改进路径。例如,英国在原有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突出了对食品完整性的重视,一是在食品标准局下专设食品犯罪部,以加强对食品欺诈的犯罪打击;二是通过实验室网络的构建和战略指导,加强对食品真实性的检测;三是开展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以便及早发现危害食品完整性的潜在威胁。意大利的反食品欺诈部门——中央农产品质量保护和反假冒伪劣监察局的打假重点在于涉及受保护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欺诈。为此,意大利还与阿里巴巴等大型网络平台开展公私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食品销售中针对意大利优质食品的欺诈行为。
鉴于上述的趋势和中国的自有国情,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在多次改革后也构建起以科学为基础、以风险预防为目的的现代监管制度。虽然当前多法并行增加了食品监管的难度,比如,针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食品质量有《产品质量法》,针对食品安全有《食品安全法》等,使今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既需要克服食品问题复杂性所导致的定义难、范围界定难等问题,又需要衔接各个相关的法律,避免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但尽管如此,鉴于产品、标识、广告、检验等多方面存在的欺诈行为及其对食品消费信心的负面影响,该查处办法仍可强化对上述欺诈行为的威慑力,进而净化食品安全治理环境,有效遏制针对食品成分和信息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