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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整治小餐饮、餐饮类小摊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1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核心提示: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鼓励和引导小餐饮、餐饮类小摊点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近期,唐山市食安办开展了小餐饮、餐饮类小摊点专项整治行动。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鼓励和引导小餐饮、餐饮类小摊点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近期,唐山市食安办开展了小餐饮、餐饮类小摊点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落实“两禁止两规范”,即:禁止向顾客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套碗出售食品;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要规范餐饮具管理,必须使用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单个封闭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后的餐饮具必须集中整齐摆放,坚决不允许未经清洗消毒二次使用;积极鼓励并规范餐饮类小摊点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退路进店经营。
 
    加强小餐饮登记管理,对于符合或者经整改后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无证经营小餐饮单位,予以办理登记证;对于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过整治提升,达到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反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餐饮类食品摊点要在政府规划布局的集中区域内,定时定点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达不到要求或反复整改仍达不到备案管理要求的餐饮类食品摊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目前,市食安办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小餐饮、餐饮类小摊点的日常检查、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对于小餐饮、餐饮类小摊点未落实“两禁止两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款和五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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