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从本月起施行。按照该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
根据管理办法,本着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校长和教师代表须陪餐并记录
在机制建设方面,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同时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学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原料制作食品
管理办法对食堂从业人员也做出了相应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
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不得出售落地、不洁食品,四季豆、豆浆必须烧熟、煮透。
此外,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