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财〔2017〕212号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闽财建〔2016〕83号)精神,省财政厅已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我局及局属各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粮库建设、校园建设、信息化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的工程、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预算管理
以下省局直接承担建设项目和局属各单位直接承担建设项目预算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由省财政全额拨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预算;省财政性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总投资20%(含)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预算。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一)审核方式。局属各单位建设项目的工程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应当是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信息库名录的,并按规范程序和政府采购规定要求选取,选取的审核机构报省局备案。
(二)建设项目委托审核费用列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委托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由于闽财建〔2016〕83号规定之前的建设项目审核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局属各单位完工或在建项目没有在项目概算中安排审核费用,因此,完工或在建项目的审核费用从项目经费结余中列支,项目经费没有结余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专项预算;新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审核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三)决算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送省局批复。建设单位书面提出项目批复申请,并提交中介机构正式的工程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工程审核报告由项目分管业务处(室)复核,必要时省局另请专家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审;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由财会处复核。省局根据审核、复核结果按规定进行批复。
三、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强化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切实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总投资组织建设,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向省局编报项目预决(结)算和资金使用报告。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