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9月20日下午,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诉讼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赔案问题进行激烈的交锋,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经济之声:这个案子打响了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枪。这次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公益性赔偿诉讼,它最大的特点是什么?为什么说具有相当大的开创性?
胡钢:“广东省消委会此次提起的公益性赔偿诉讼具有非常显著的开创性意义。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后,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公益性诉讼的法定职责。在此之后大概有5宗相关的消费公益性诉讼,但总体而言,更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的禁止之诉,即禁止相关违法行为,比如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而此次广东省消委会是依据了广东省相关检查机关的建议,并且是将本案刑事案件的证据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而且金额也比较高,从这点来看,相关的违法犯罪人员未来不仅要面临刑事责任,同时也要面临承担更高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于肃清整个不法现象、匡正消费环境能起到非常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董祝礼:“除了开创性,震慑性是另一个特点。正因为公益诉讼提出了巨大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就产生了很大震慑作用。我认为,通过这样一个有震慑性的公益诉讼才能真正体现出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社会性效果。”
此案的被告人,正是曾轰动一时的“惠州沙田屠宰场病猪死猪案”的20名被告人,此前他们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生产、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一审法院已经采纳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济之声: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消委会律师团又向上述案件的20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经过商议,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中“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提起这个诉讼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胡钢:“此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诉讼金额的合理性上,因为本案涉及到的被告人比较多,犯罪时间跨度比较大,犯罪地点比较分散,相应的举证难度比较大。因此,广东省消协提出一个超千万的赔偿之诉,更多是考虑到相关的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案件的审判,被告人自述等,相对而言,这是一个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数额,所以提出了按照《食品安全法》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董祝礼:“以本案为例,通过公益诉讼民事追偿损失,虽然这个赔偿可能不会直接到消费者的腰包里,但将这样的赔偿金额充实到我们的社会管理中,以及用于维护消费者环境、普及消费教育等方面,消费者可以间接得到好处。”
经济之声:在我国,这样的公益诉讼在赔偿金额方面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支撑?
胡钢:“有,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对于违反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相关受害人如果有损失,有权要求赔偿而且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当然,针对不特定的、涉及损害众多消费者的情况,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省级以上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有权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提起公益性的消费诉讼,特别是谋求惩罚性的赔偿。”
对于中国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诉讼来说,这1000万看似特别高,但相对于国外来说,这样的赔偿金额是非常小的,比如2001年美国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多数的全国烟民,对烟草公司长期损害公民的健康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结果烟草公司赔偿不特定多数的烟民损失共计50多亿美元。
经济之声:在欧美国家,类似这样的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是如何测算的?相关经典案例再给我们介绍一下?
胡钢:“这种超高额的赔偿之诉更多是出现在美国,美国是英美法系,它和中国传统的大陆法系不太一样。大陆法系强调的赔偿叫‘填平原则’,即你给我挖了一个坑,那么你再把这个坑给我填上。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实际在我们国家,包括其他的大陆法国家,也仅仅是在最近一二十年才逐渐建立起来,包括我们《消保法》的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或者《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或者损失的3倍,以及最低1千元的惩罚性赔偿,这些都才刚刚建立起来。但总体来说,两大法系有互相融合的趋势,两者的目的就一个:维护一个更加开放、公正、竞争化的良好市场环境。”
经济之声:我国的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发展比较快,而且相比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目前所知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有5宗,都没有包括赔偿请求。目前广东省消委会是否掌握了非常齐全、有力的证据?
董祝礼:“我们非常高兴看到有这样一个创新的诉讼,我们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也有信心让广大消费者得到一个比较好的诉讼结果。广东消协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证据的获得上以及整个程序的进行过程中都做了扎实细致的工作。我们相信这些工作会为本案取得最后的胜诉打下牢靠的基础,我们有信心取得这场诉讼的胜利。”
戴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保护,包括司法和行政的保护。这套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环境的净化起到很好的作用。此案要通过司法的渠道来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这个案子能够胜诉,对今后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将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我认为,这个案子胜诉的概率还是比较大。”
胡钢:“本案的两大特点,一是刑民结合,即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结合。二是检消的结合,即检查机关和消费者保护组织配合,刑民结合和检消配合显然将有力地促进整个消费环境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