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正式出台并明确提出,宁夏将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办法》规定,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县区政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进行责任约谈: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处理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整改情况将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评定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