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地沟油”,大家都会深恶痛绝,但为了追逐高额的利润,偏偏有人会铤而走险,涉足“地沟油”的收集和提炼,进行生产和销售,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3年6月,娄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经侦大队移送的案件线索: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老街的一家手工作坊老板肖某多次从邵阳、新化、娄底向贵州安顺当地的韦某提供“地沟油”毛油原材料,用于生产食用油。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肖某于2012年5月至2016年5月间,在娄底市涟滨街租赁一民房,收集餐厨垃圾、地沟油等熬制毛油,这些毛油原材料大部分都销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开发区韦某处,用于生产食用油,产品主要在贵州本地销售,少部分销往全国各地。肖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与韦某的食品油公司发生了400万元的销售额,获利7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娄星公安经过初步调查于2013年6月14日进行立案侦查,办案民警为了找到生产窝点,花了一天的时间,跟着一辆收地沟油的三轮车转了大半个娄底城区,才在老街污水处理厂附近发现了肖某的加工作坊,当时肖某已闻风潜逃。2013年7月29日,娄星公安分局对肖某展开追逃缉捕,肖某一直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迟迟没有归案。
公安机关开展十九大安保维稳暨 “三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娄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全警出动,加大了对历年在逃人员的追捕力度,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亲属规劝等多种方式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肖某迫于压力,于9月26日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讯,肖某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普法小知识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