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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粮食流通统计专项检查2家问题企业被警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7  来源:福州新闻网

原标题:全市粮食流通统计专项检查 2家问题企业被警告


福州新闻网9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苑)近日,市粮食局对我市粮食零售企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一家粮食零售企业未用规范的台账簿记录台账;另一家粮食零售企业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粮食局对这2家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当场整改。


案例点睛


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根据《福建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经警告仍不改正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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