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施行以来,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改,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必要对《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过三次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重下定义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单位认为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定义不够明确,建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将油烟净化设施作为许可条件
开办食品小经营店需要许可证,草案初审稿中将油烟净化设施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在调研中,不少人认为这一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很不合适,超过了《食品安全法》的范围,也超出了食药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删除。
修改后,对食品小经营店实行许可证管理,开办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想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直至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上调处罚额度
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在座谈和实地调研中,不少人认为草案初审稿中一些条款处罚额度较低,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一些条款的处罚额度进行了上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等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销毁食品及原料,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改正的由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经营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未如实记录、保存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和批发信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食品摊贩出现经营霉变、腐败变质等食品;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加工食品;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销毁食品及原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此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夜市的开办者、商场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记者 王邵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