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判停止在多家电商销售”一事,稻香村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发表回应称,对民事裁定结果无法认同并深感遗憾,并已按法定程序进行积极复议,但对于是否会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销售相关产品,苏稻集团并未做出回应。
稻香村官微声明截图。
据媒体早些时候报道显示,稻香村始创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的苏州观前街,随着稻香村声名日隆,其店员、技术人员纷纷赴各地立号开业,利用“稻香村”招牌招揽生意。南京、上海率先成为苏州稻香村在外立号地,并引用苏州稻香村“禾”商标,称为“禾禾”,即第二代之意。苏州稻香村成立一百多年后,其南派糕点手艺被传入保定、北京,北京稻香村持有“禾禾禾”注册商标。
1982年,保定稻香村率先在糕点类食品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并于1983年获批准。1984年,北京东城区一家新成立的街道糕点厂打出了“稻香村”招牌,逐步发展成今天的北京稻香村。2004年,保定稻香村与苏稻合资,其注册商标也随之转入苏稻。2008年苏稻与北稻签署了商标许可协议,允许其在糕点类食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在商标局备案。
苏稻集团在声明中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第30类糕点“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且多次许可北京稻香村使用。苏州稻香村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1982年申请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早于2013年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苏州稻香村于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北京稻香村同时承诺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的要求是否执行,苏稻集团未在声明中做出回应。截至记者发稿时,京东、天猫等平台中,由苏稻集团自营的旗舰店依然有月饼、糕点等产品出售。
苏稻集团称,日前,针对该裁定,公司已按法定程序积极复议,以维护公司、经销商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公正结果,今后公司对此不再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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