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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布9月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1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9月份全市办结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9月份全市办结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王永军肉类水产批发配送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17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王永军肉类水产品批发配送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冷柜中发现“奥尔良翅中”(标示广西南宁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保质期12个月(-18℃以下)、净含量1kg)2袋,该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奥尔良翅中”违法所得16.00元。
 
    处罚结果:该批发配送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及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016.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回民区绿乡情酿皮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违法事实: 2017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回民区绿乡情酿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经调查,该店违法所得2000.00元。
 
    处罚结果: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并处10000.00元罚款,共计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新一家果蔬超市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案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金川开发区新一家果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经营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规格为250毫升/瓶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5瓶,该产品系保健食品。经调查,该店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2017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发现该店未按要求整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擅自更改经营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5瓶。
 
    处罚结果: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2000.00元。
 
    四、内蒙古颐百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案
 
    违法事实:2017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颐百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共计6个品种297盒。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经调查,该公司经营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13788.50元。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55154.00元。
 
    五、内蒙古颐百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并超范围经营“佐匹克隆片”药品案
 
    违法事实:2017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颐百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佐匹克隆片”药品共计70盒。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经调查,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二类精神药品,且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2660.00元。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10640.00元。
 
    六、回民区贺祥食品商行无证经营中药饮片案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回民区贺祥食品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该商行销售丹参(紫皮)、白芍、川芎等3种中药饮片,白芍数量4.226kg,丹参(紫皮)数量3.806kg,川芎数量4.245kg。上述中药饮片标签上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中草药经典图谱》功效内容,但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上述白芍购进5.00kg,丹参购进4.00kg,川芎购进5.00kg,货值金额共计5700.00元,违法所得741.50元。
 
    处罚结果: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741.50元;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共计17841.50元的行政处罚。
 
    七、秦永胜中医诊所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案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位于赛罕区双树商业街的秦永胜中医诊所进行药品经营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中药柜摆放着品名为砂仁(标示生产企业:无;规格:无;产品批号:无;生产日期:无)等十个品规的中药饮片均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经调查,上述药品货值金额440.00元。
 
    处罚结果: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共计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后桃花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违法事实:2017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后桃花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药品货架上发现“天劲强骨生血口服液”(生产厂家为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批号为161033,生产日期为20161011,有效期至201809)5盒、 “天蓝康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生产厂家为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161115,生产日期为20161130,有效期至201910)22盒。上述药品均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经调查,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72.00元。
 
    处罚结果:该卫生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后桃花村卫生室整改,没收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共计1416.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赛罕区东影南街波尔理发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赛罕区东影南街波尔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柜台内发现品名为swisson精护(规格:10ml*8;生产批号:(B)76230523;生产商:瑞士蕴特化妆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7.6.5)等共计2个品规的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调查,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270.00元。
 
    处罚结果:该理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7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共计108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金桥开发区阿鲁杭盖奶食品经销中心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活动案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金桥开发区阿鲁杭盖奶食品经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7瓶arau和8瓶pigeon的化妆品,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检验报告。经调查,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255.00元。
 
    处罚结果:该食品经销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255.00元,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共计127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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