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来不得半点粗心大意,就是做标签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标准,否则就是违法销售。河南省郑州市某百货公司出售一小罐价款4块半的饮料,被法院判决赔偿客户1000元。
不久前,郑州市居民李先生到郑州市某百货公司中原路店购买北冰洋饮料1罐,价款4.5元。后经查询了解到,店家销售的北冰洋饮料,标签标注的食品添加剂项中的“焦糖色素”不是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标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把百货公司推上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百货公司偿购物款4.5元,同时判令其赔偿1000元。被告郑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辩称,李先生要求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均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无损害事实的存在,百货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且主观上无过错,李先生不具备获得赔偿的法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先生在被告中原路店购买北冰洋饮料1罐,价款4.5元。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认定,对照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案北冰洋饮料标签标注的“焦糖色素”不是国家标准的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百货公司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本案中被告百货公司销售北冰洋饮料配料表中显示有焦糖色素,不是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故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及赔偿购物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二七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郑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李先生购物款4.5元,李先生应当退还被告被告百货有限公司北冰洋饮料1罐;二、被告郑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先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