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在WTO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依据。修订草案共包含六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食品进口及监督管理、食品出口及监督管理、风险预警、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该通报评议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
《办法》明确,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等。
《办法》规定,监管方式为质检总局组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相关支持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通过合格评定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合格评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国(地区)体系评估、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检疫审批、出口国(地区)官方证书验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等。
《办法》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新食品原料或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审查方可进口。
《办法》强调,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获得质检总局注册。需获得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的产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产品目录以及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