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肖某携全家到某餐厅就餐。用餐过程中,因汉堡中含有碎石导致肖某牙齿受伤,餐厅值班经理李某和员工立即购买牙线棒并帮助其取出碎石。随后,肖某到附近的社区医院进行治疗,就诊记录上载明咬沙子导致牙齿崩裂、牙龈出血等,后又到江西省口腔医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7778.38元。
事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西湖分局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餐厅认为肖某牙齿受损与就餐之间没有关联性,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肖某诉至法院,要求餐厅及其总公司江西某餐饮公司承担侵权赔偿的全部责任,承担牙齿裂伤的治疗费7778.38元。
西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肖某在餐厅就餐时,因食用餐厅出售的食物造成牙齿受损,餐厅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肖某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因治疗牙齿所产生的费用7778.38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餐厅系江西某餐饮公司的分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上述债务应由被告江西某餐饮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