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陈某夫妻俩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处开了一家包子铺。开始时使用食用碱发面,包子不够松软,于是购买了含对人体有害成分的硫酸铝铵泡打粉,并在和面时添加,加了泡打粉后的包子十分畅销。
2016年8月,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杨某、陈某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了硫酸铝铵,即向其发送《食品行业宣传材料签收回执》,郑重告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铵。杨某、陈某对回执进行了签收。
但是,杨某、陈某仍继续使用此泡打粉制售包子。两个月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查获的当日出售的包子中,有害铝的残留量为每千克478毫克。
承办该案的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违规添加硫酸铝铵,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追究法律责任。
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杨某、陈某均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两万元。宣判后,杨某、陈某二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