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沃尔玛某分店购买了大连某海产品公司生产的29包熏烤鱿鱼丝,购买后发现产品标签上显示的配料中含有琥珀酸二钠。张先生认为沃尔玛某分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沃尔玛某分店退还货款371.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3712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6年4月某日,其在沃尔玛公司购买了由大连某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熏烤鱿鱼丝29包,单价为12.8元,共计货款371.2元。购买后,张先生发现产品配料中含有琥珀酸二钠。张先生认为沃尔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购物小票、产品实物、举报办理告知书等证据材料。
被告沃尔玛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实际未添加琥珀酸二钠,生产商因工作失误,造成涉案商存在标签瑕疵,沃尔玛公司不属于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继续销售,且沃尔玛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进货查验义务,对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明知。在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举证证明该食品系安全食品的情况下,消费者再以标签瑕疵为由主张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违背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比例原则。原告主动购买标有琥珀酸二钠的食品,其目的显然不是食用,其选择购买涉案商品的意图很明显是以牟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误导。原告在沃尔玛多家门店购买涉案商品,其购买行为及购买数量明显不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其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沃尔玛公司认为涉案商品是安全食品,无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张先生提供的产品实物系在沃尔玛公司购买的、大连某海产品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琥珀酸二钠允许使用的范围仅限于调味品,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明确记载配料里包含琥珀酸二钠,该添加并无依据,应属于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非仅仅是产品标签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