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关于申报2017年新型
粮食经营主体储粮设施项目需求的通知
鄂粮函〔2017〕50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产粮大省奖励资金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储粮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7〕41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申报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粮食烘干设备项目需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本次申报范围包括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和粮食烘干设备项目。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的申报对象为新型粮食经营主体(不含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粮食烘干设备项目的申报对象为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包括粮食加工龙头企业)。
(二)同一申报主体既有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又有粮食烘干设备项目的,只能选择一个申报。已经获得过补助资金的项目类别,不得再次申报。
(三)对项目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建成、已完工的项目。
(四)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且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且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方可申报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五)申请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补助,应提供项目施工合同与相应的付款证明,并且甲方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实际使用单位一致,同时该收纳中转库建设必须在申报单位的经营范围内。
(六)申请粮食烘干设备项目补助,所提供的发票购买人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实际使用单位一致,同时该设备必须安装在申报单位的经营范围内。申报机型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为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具备固定作业场所,能安装并正常使用,未来五年内不转手或出售。对种粮大户申报购买机型、单机处理规模不做要求。转让的二手机、改装机等不予补助;采用煤等能源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烘干设备不予补助。
二、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实地查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表由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需求汇总上报市(州)粮食主管部门。市(州)粮食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资料的符合性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在通过审核的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市(州)粮食主管部门将复审合格后的项目需求汇总表、项目申报资料(1套)、申报文件一并报送省粮食局。
三、申报资料
新粮食主体申报补助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储粮设施项目申报表》;
(二)新粮食主体及项目简介(内容包括新粮食主体现有情况、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渠道等,字数不超过500字);
(三)项目设计图纸及平面示意图(复印件,反映建设内容与新粮食主体其他设备设施或周边道路的平面关系);
(四)当地农经部门出具的经营农村土地面积和流转土地面积证明;
(五)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需提供项目验收的相关资料,新建粮食烘干设备项目需提供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八)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关照片;
(九)新粮食主体近两年获得的地市级以上的荣誉证明;
(十)湖北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储粮设施项目绩效目标表。
四、相关要求
(一)以市州为单位集中申报,并填写申报汇总表,于2017年9月11日前上报省粮食局仓储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申报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附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是申报材料审核的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复核性负审核主体责任;市(州)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审核,对材料的符合性负把关责任。所有申报项目需市(州)、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相应栏内签字。
(三)省粮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手续不全、申报资料雷同的项目将影响所在地县(市、区)有关的考评结果。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
(四)2017年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附件:湖北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储粮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粮食局
2017年9月5日
下载:申报指南.doc
下载:鄂粮函〔2017〕50号-附件1-1.新主体项目申报资料.doc
下载:鄂粮函〔2017〕50号-附件1-2.新主题储粮设施项目资金申请表.xls
下载:鄂粮函〔2017〕50号-附件1-3.项目绩效目标表.xls
下载:鄂粮函〔2017〕50号-附件2.新主体项目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