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将13种不良行为,列入农产品“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布,取消评优和补贴。记者9月5日获悉,沈阳市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有13种情形之一,将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这13种情形包括,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生产经营主体拒绝接受检查的;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主体拒绝整改的;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等。
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除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外,还要实施的监管措施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其检查,确保按时限达到整改要求;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实行动态管理期限期间,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在实行动态管理期限期间,限制申请财政性项目资金,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金;在实行动态管理期间,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沈阳市还将限制其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限制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在动态管理期间整改不力的,或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被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