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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产销售含“沙门氏菌”卤鸡脚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5  来源:湖南法院网
核心提示: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以在麦市镇销售自制的卤菜为主要生活来源。2016年9月7日上午,到麦市镇赶圩的被害人周某某等分别到郭某某处购买了8元至16元不等的卤鸡脚,三人将卤鸡脚买回去后煮了吃。吃了卤鸡脚的周某某等共15人不同程度出现腹痛、腹泻、发烧、头晕等症状,随后全部被送到临武县人民医院治疗。事发后,临武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以及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害人吃剩的菜及郭某某卖剩的卤菜进行了检测,发现其销售的卤鸡脚含有致病性细菌“沙门氏菌”,于是认定该事件为食物中毒事件。
 
  归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多人食物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还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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