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苏仙区执业兽医制度现状及建议
刘军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湖南郴州423000)
[摘要]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兽医管理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动物防疫、畜牧生产、兽医公共卫生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业兽医仍存在一些不足,需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执业兽医管理制度问题建议
执业兽医制度,从法律层面上定义了执业兽医;从制度上明确了执业兽医的职责和义务;从诊疗机构上规定了资格要求;从执业权利上规范了活动权限;从执业关系上解决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之间的关系,使我国兽医体制结构更合理,管理更规范。然而,国家实施执业兽医制度以来,我区的执业兽医状况却不尽人意,不能适应新形势条件下兽医工作的需要,现结合我区现状浅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郴州市苏仙区共8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116个行政村(社区),总人口42.69万,其中农业人口14.66万。全区年出栏生猪达69.6万头,年出栏牛1.16万头,年出栏羊11.35万只,年出笼家禽381万羽,年产水产品1.45万吨。目前,全区共有执业兽医师5人、执业助理兽医师6人。
二、现状和问题
2.1认知不足,畏难怯考
据笔者近年的观察,国家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以来,在我区影响面小,社会认可度低,进场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多不愿接受,对执业兽医制度不以为然。每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因涉及知识面全、范围广、内容多,许多人产生畏难情绪,参考人数极少。从2010年到2016年,我区每年参考人数依次是15人、2人、1人、5人、0人、0人、1人,共计24人,其中5人考取了执业兽医师、6人考取了执业助理兽医师。
2.2制度未贯彻
目前,从市到区级(局)还没有出台有效的执业兽医许可规范性管理文件和严格的行政管理措施,未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履职执业兽医制度,全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和动物保健及投入品经营等没有技术保障,兽医卫生公共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2.3权限未显现
虽然修订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扩大了执业兽医的注册范围;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赋予执业兽医对兽用处方药的排他性处方权利;但在实际动物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受限规模和效益,绝大多数养殖和经营企业没有配备或聘请执业兽医,只配备了乡村兽医,兽药处方权形同虚有,执业兽医的专属权未能真实体现。
2.4执业受制约
按《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1]。国家兽医人员就只能参与兽医公共事务管理,而失去社会化执业功能。当前,全区11名执业兽医中,就有9名是国家兽医人员。
2.5执行力受限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没有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行政执法受到一定技术限制,执法尴尬,执行力受阻。如:动物防疫、出具兽医卫生报告、动物疾病诊断书及处方、动物诊疗事故鉴定等。
2.6管理不到位
2.6.1.执业兽医注册是一种行政许可,注册才可从业,现阶段只对国家兽医人员进行了登记,未对社会开展工作。
2.6.2.未按规定每年对上年度执业兽医执业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2.6.3.未建立全区执业兽医信息资源库,资源共享成为短板。
2.7后续工作未跟进
2.7.1.未能推进执业兽医考试均衡化和宣传工作持续化。
2.7.2.没有组织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
三、对策与建议
3.1.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引导
3.1.1.区级(局)兽医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执业兽医工作的领导,将执业兽医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专管机构,负责
日常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提升全区动物疫病防控、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诊疗水平。
3.1.2.充分利用电视新闻媒体、微信微博信息平台,着力宣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识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2.制度落实到位
国家兽医人员履行社会公益性事务职责;社会执业兽医职能具有双重性:一是履行兽医公共服务职能;二是行使有偿社会服务职能。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兽医注册管理、执业兽医执业规范三个制度[2],理顺关系,推行执业许可,制定管理制度、执业纠纷处理和监管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净化服务环境,提高技能水平,引领执业兽医工作健康发展。
3.3.建立激励机制。把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作为行业岗位聘用参考条件,并对参考合格人员给予奖励;鼓励行业内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兼职参加兽医社会化服务,以调动大家参加考试的积极性[7]。
3.4.理顺执业作用
3.4.1.目前我区有规模养殖企业270多家、兽药经营企业6家,乡村兽医68人,只有1家养殖企业自备了执业助理兽医师,乡村兽医聘用率不到60%,执业兽医人数严重不足,鼓励在职兽医工作者和乡村兽医,加强学习,加入执业兽医队伍,解决当前我区执业兽医之紧需。
3.4.2.纳入农业类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转入官方兽医、新进区动物疫病疾控中心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新人才引进的前置条件,提升执业兽医资质“含金”量。
3.4.3.鼓励在编在岗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水产工作者,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尽力完善机构应急处置功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5.提高地位待遇
3.5.1.拓宽、丰富执业兽医资质作用和内涵。如: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干预的方式,强制规定应该配备执业兽医的企业必须配备执业兽医;采取与政府养殖项目分配资金挂钩的激励方式,促使养殖和经营企业自觉配聘执业兽医[3];落实国家兽医人员有毒有害保障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和传染病疫情防治补助等。
3.5.2.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国家正在研究将兽医公共管理职能中的技术支撑和服务部分以“政府购买服务”等适当方式交由具备资质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承担,扩大执业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空间[4]。
3.5.3.2017年1月9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统筹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建立职业资格与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的对应关系,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6]。
3.6.完善行业监管
3.6.1.区级(局)兽医职能部门应明确具体股室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申请注册、从业备案登记制度,统一信息管理平台。
3.6.2.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管理措施,明确执业范围,规范执业行为,建立执业兽医纠纷处理机制,实行行业自律。
3.6.3.建立执业兽医年度工作报告制,掌管全区执业兽医执业情况,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按罚则规定,停业整顿或取销注册资格。
3.7.强化后续管理。
3.7.1.要建立培训、轮训机制,使执业队伍具有充分的学习、培训和深造的机会,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以良好的形象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3.7.2.区级(局)兽医职能部门要结合现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职业继续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接受新理论、新技术培训,提升执业水平和执业技能[5],有效推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与继续教育培训衔接[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佚名.农业部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J].北方牧业, 2013(20):11-11.
[3]习继俊,蒲大章.对我国实行执业兽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J].中兽医学杂志, 2015(7).
[4]佚名.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J].中国动物检疫, 2016(1).
[5]《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协(教)字[2012]26号[J].中国兽医协会.2012(12)
[6]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J].《人民日报》(2017年01月09日01版)(2.6)
[7]王天旭等.刍议执业兽医制度建设[J].中国畜牧业, 2016(15).
注:国家兽医人员是指在编在岗已依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