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海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并设定相对应的应急响应等级,要求根据不同的响应等级实施相应报告和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对应表示。与此相对应,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应急预案》明确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认定。初判为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初判为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初判为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市县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初判为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市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预案》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市县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应急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发生一般级别(含)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初步核实情况后2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市县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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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国内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 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4)在全省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受污染食品流入1个以上市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 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 人(含)以上、99 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