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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水:“知假买假”购入大量保健品 “假一赔十”请求被法院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5  来源:赤水市人民政府网
核心提示:8月24日,赤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告石某与被告赤水市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石某“知假买假”主张“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8月24日,赤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告石某与被告赤水市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石某“知假买假”主张“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男子购入大量“假保健品”  索要十倍赔偿
 
    2017年6月27日,原告石某到被告赤水市某药房购买了“生精片”“美国金伟哥”“绿色伟哥”“中药伟哥”“男人肾宝”等保健食品,共计1190元。
 
    原告称自己回家后发现该保健食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生产者联系方式,认为这些保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明知不符合标准仍然为获暴利故意销售,遂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190元并赔偿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1900元。
 
    同样理由 该男子将16家药房告上法院
 
    法院在案件管理系统中监测到,在近期比较集中的一段时间内,该案原告石某以同样的起诉理由,将赤水市另外15家药房告上法院,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据悉,石某于2017年6月27日在赤水市16家药房购买了上述相类似的保健食品,价格分别为400元至2000元不等。
 
    “知假买假”不可取 法院驳回“假一赔十”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赤水市某药房销售的涉案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1190元。
 
    至于原告请求被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而原告石某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保健食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故驳回其提出赔偿十倍赔偿金11900元的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上诉。其余15件案件法院将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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