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犯新罪,日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起案件作出改判,对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史某某老罪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2014年6月20日,史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内,自2015年以来,史某某伙同他人对明知属于死因不明的生猪予以收购并加工销售,其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侵害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
2016年12月19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史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
2017年3月13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判决时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如上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