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被告某超市购得某品牌芒果味果冻(6杯装)5盒用于生活消费。在食用时发现上述果冻外包装标签标示警示语“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但内包装单个食用果冻没有标注警示语。原告认为,果冻须在产品的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上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被告某超市作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零售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未对所售商品予以审查,导致原告购买到此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金。
被告某超市辩称,原告在我公司购买的果冻商品和该果冻商品在外包装上面有食用警示语,小包装上没有警示语是事实。我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之前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的检测结果为合格,我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前已尽到了审查义务。我公司所销的涉案产品标签上的瑕疵不是食品安全事项,该产品未给原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公司不应退还购物款,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三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公正审理。
【法官说法】
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即食品无毒、无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国家等标准,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883-2005第8.1.4条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某超市购买的果冻,虽然其外包装背面虽有文字标明了警示语,但最小食用包装上面并没有标明警示语,应认定被告某超市所售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被告也认可其所售原告商品小包装标识存在瑕疵,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及时对问题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故对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其购买价款3倍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在向原告赔偿后,可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