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8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李满贵诉江中猴姑饼干”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江中猴姑饼干“养胃”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原告李满贵要求“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满贵负担。
记者梳理这起案件发现,李满贵在起诉期间,引来众多媒体关注。而除了向法院起诉,李满贵还曾向海淀食药监局举报,又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被复函“未违反广告法规定”,又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复议,工商总局审理后决定维持江西的复函决定……
【法院一审】
宣传养胃不违法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李满贵起诉的被告当中,除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外,还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
李满贵在起诉书中称,2014年6月6日,其在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时,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满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独立包装”。他还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徐静蕾代言此款饼干的广告,遂对其产生良好印象。在超市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李某称,购买并食用后,他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猴姑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身体和精神均产生了损害。
这起案件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和6月7日两次开庭审理,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猴姑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代言人徐静蕾是否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虚假宣传以及欺诈行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健康受损。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涉案食品配料中含有猴头菇成分,相关资料显示猴头菇对人体胃部具有一定养护作用;
第二,“养胃”一词并非直接宣传疗效的医疗用语,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并不能够使社会普通民众产生该产品能够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误解;
第三,涉案食品对应的广告监督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均未认定其广告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
李满贵曾向江西举报 复函“未违反《广告法》规定”
在起诉书中,李满贵起诉猴姑饼干广告违法的一条理由是:2014年11月18日,北京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江中猴姑饼干”的广告行为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据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据称,李满贵认为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养胃”字样,涉嫌违法,于2014年8月向海淀区食药监局举报。
但江中集团认为,该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海淀区食药监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9月20日,海淀食药监局撤销处罚决定。
在此期间,李满贵还举报到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0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猴头菇作为食材,据百度百科词条搜索,有增进食欲、增强胃黏膜屏障机能”,“广告是一种健康生活观念的引导,并未宣传产品的保健或者治疗功效,未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全国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的所有广告每月都要进行广告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江中猴姑饼干并未被认定为虚假或者违法广告。
李满贵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理后决定,维持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复函决定。
【背后故事】
历时三年 还未开庭就引来众多媒体报道
2015年7月6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李满贵的起诉。不过在法院受理李满贵的起诉后,江中集团即作出说明称李满贵的起诉存在不实。江中集团称,猴姑饼干播出广告是“胃不好,总是不舒服,猴姑饼干,养胃”,而“养胃”并非医学临床用词,属民间说法。宣传“养胃”,并没有违法违规。
记者查阅发现,李满贵起诉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一案期间,在开庭前、开庭期间,引来大批量的媒体报道。
记者注意到,“著名影星、导演徐静蕾”就被频繁提及,如“称猴姑饼干不养胃,消费者起诉徐静蕾”,“消费者称猴姑饼干不养胃、起诉江中公司和徐静蕾”等等。
在审理期间,徐静蕾方认为,原告所诉称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应适用2014年之前发布的法律,根据当时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即使食品有问题,适用的法律责任承担者也是销售、生产商,与广告代言人无关。“且徐静蕾作为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中亲身服用了产品,感觉良好,其代言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过错。原告有胃部疾病是自己有病不治,和徐静蕾的代言行为没有关系。”
“从2014年8月至今,已经折腾三年。”针对此案的判决,江中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江中集团拥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猴姑饼干涉嫌误导消费者”一案的判决结果,并十分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