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标准方面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新的食品原料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范围,对上述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方面
第四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销售许可,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第四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应当如实标注原料的具体来源。
添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声称功能。
第四十四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3
食品进出口方面
第四十九条 进口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应当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证书。
4
注册费用方面
第九十七条 申请注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缴纳注册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