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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意见》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7  来源:浙江农业信息网

确保每年至少一季种粮


近日,省政府出台《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制止“非粮化”,切实提高浙江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意见》明确,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鼓励农民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双季稻等粮食多熟制,提高粮食复种指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支持发展稻菜轮作等“千斤粮万元钱”的高效种植模式,提高种粮效益,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等政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比例高、种粮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省里将酌情扣减下年度的粮食生产扶持资金。


《意见》要求,实行严格审核制度,各地要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列入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除农业设施用地外,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予审批。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新出现的占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20%以上“非粮化”现象,一经查实,省里将对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粮食生产先进评选实行“一票否优”。《意见》提出,浙江省将加大种粮支持力度,引导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流转耕地50亩以上、期限3年以上且每年种植稻麦等粮食作物一季以上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和种粮保护补偿力度。继续统筹水稻生态补贴、水稻产业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病虫害统防统治等项目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订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县(市、区)政府要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水稻育秧、谷物烘干和农机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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