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摊贩专项治理的通告,决定对全市“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据悉,根据通告,凡在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小餐饮”、食品摊贩,均须遵守本通告。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
“小餐饮”、食品摊贩专项治理的内容:无许可证、未登记的;经营场所“脏、乱、差”的;食品、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建立、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组织开展学生“小饭桌”就餐的情况调查,及时整理相关信息通报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