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将省以下粮食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21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胡卫 0551-62870597
邮政编码:230006
通讯地址:合肥市芜湖路319号
电子邮箱:1046374685@qq.com
附件:省以下粮食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安徽省粮食局
2017年8月15日
附件 | ||||||||
省以下粮食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统一规范目录 | “颗粒化”分解 | 备注 |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层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依据 | 最小单元 事项名称 | 分解依据 | |||
大项 | 子项 | |||||||
1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市、县 | 市级:向市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6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 无 | |||
县级:向县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