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曾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文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刘某受他人雇请,从越南境内装运冻牛肉运至海南文昌五龙港卸货。被告人曾某某受他人雇请,在岸边接应并清点走私冻品。文昌当场查获153.611吨冻牛肉等物品。经鉴定,该批冻品来自疫区,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庭审中,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指出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曾某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