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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订消保条例 规定餐饮业不得设最低消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核心提示:日前,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据悉,《草案》针对当前大众关注的假冒伪劣、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服务、最低消费、霸王条款、虚假欺诈等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日前,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据悉,《草案》针对当前大众关注的假冒伪劣、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服务、最低消费、霸王条款、虚假欺诈等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针对预付卡商家“玩失踪”的情况,《草案》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张记名预付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未满,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消费者要求退还金额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未消费金额。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应当予以退款。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
 
  《草案》提出,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电子数据信息的保护。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修理电子产品,应当对消费者存贮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保密,并提醒消费者进行数据备份,不得丢失、泄露、传播消费者的电子数据信息。湖北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草案》时建议,应当进一步细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切实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记者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修订草案突出了湖北特色,明确了特殊行业经营者义务。修订草案第三章用12个条款,分类对公用企业、餐饮、教育培训、家政等行业经营者义务予以明确,对治理上述领域消费侵权问题,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如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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