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食品安全监管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强化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制度》规定,对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力;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缓慢,影响目标责任;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不当或不及时;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等6种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有关部门通报和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且造成社会影响等5种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制度》就约谈权限、约谈内容、约谈程序和工作规范做出了具体要求,还明确被约谈对象要全面整改约谈指出的问题,按规定时限向约谈组织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强调约谈组织单位在约谈过程中不得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