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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商条款纳入 农产品法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3  来源:中国医药报
核心提示:中国针对网络食品的立法已走在世界前列,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2016年7月出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出办法》以查处违法行为为重点进行立法;今年4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在即,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针对关于农产品电商条款的设计,提出了以下设想。
  中国针对网络食品的立法已走在世界前列,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2016年7月出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出办法》以查处违法行为为重点进行立法;今年4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在即,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针对关于农产品电商条款的设计,提出了以下设想。
 
  设想一:将网络食品规则借用到网络农产品中。
 
  食品一般都来源于农产品,从产业链角度,农产品是食品的“前手”。农产品和食品有重叠的地方,既然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已经针对网络食品定制了规则,能否将网络食用农产品直接默认使用网络食品的规则。对于未涵盖的,即非食用农产品,一般风险较低,直接按一般产品管理。
 
  设想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设立网络农业投入品特别规则。
 
  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关系类似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关系。农产品和食品都是以人类使用为最终目的的产品,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则是依附于奶业和农产品生产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产品。但是农业投入品更复杂、风险更高,因此要设置专门的规则。建议建立农业投入品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可按危险程度分为网售禁止类、网售管制类、网售自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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