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馒头、包子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含铝添加剂“香甜泡打粉”,7月3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3月租赁利川市汪营镇万福大道某处生产、销售馒头、包子。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含铝添加剂“香甜泡打粉”。至2016年10月10日之前,其使用含铝添加剂1000余克,生产、销售含铝添加剂的馒头600余个。
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徐某某生产的该批馒头铝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批商品不合格。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鉴定,认定徐某某生产经营的馒头,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生产、销售含铝添加剂的馒头约660个,获赃款人民币6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