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2日发布,曲靖一男子因从非正规渠道购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含碘食盐进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被该院提起公诉。
2015年年底和2016年1月初,牛某先后两次将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销售往富源县墨红镇某商店内,两次共计销售552公斤,非法获利3270元。2016年11月19日,富源县盐务局在该商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食用盐295.55公斤。2016年10月15日,曲靖市盐务局在牛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内和牛某住所处查获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用于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盐3808.8公斤。
经云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品种食用盐碘均未检出,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及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经云南能源投资股份公司鉴定,上述品种食用盐包装袋均为假冒产品。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云南省是历史上碘缺乏病流行较重的省份之一,全省129个县均属于碘缺乏病流行区。长期食用不合格碘盐或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亚临床克汀病、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先天畸形等食源性疾病。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牛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已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