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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火锅店回收火锅残油 加工重上餐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9  来源:芜湖鸠江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2017年7月25日上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案发时媒体曾对其在经营火锅店期间回收火锅剩油制作成“老油”重上餐桌的情况予以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庭审当日,鸠江区法院同步进行了庭审直播,最大程度回应社会关切。
    2017年7月25日上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案发时媒体曾对其在经营火锅店期间回收火锅剩油制作成“老油”重上餐桌的情况予以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庭审当日,鸠江区法院同步进行了庭审直播,最大程度回应社会关切。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在芜湖市银湖北路方特新天地门面房经营一家火锅店。2016年2月,被告人贾某某先后聘请被告人杨某为火锅店店长,聘请被告人韦某某为大厨。因火锅店生意不景气,为控制成本并给火锅味道提鲜,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三人商议后决定采用制作“老油”的方法经营,即把客人食用过的火锅汤料的残渣残油,通过过滤、回收、加热,提取其中的残油,然后制作成“老油”再添加到新的“鸳鸯锅”、“香辣锅”等火锅汤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此后的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该火锅店共计制作“老油”200余斤,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非法营业额部分达6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为追求口味和控制成本,合谋在火锅底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贾某某、杨某的辩护人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等问题在法庭辩论等阶段进行充分论辩。在最后陈述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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