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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食品中恶唑菌酮等5种农兽残的最大残留限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1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7年7月1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0719第2号公告,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233号法律)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修订食品中农药Isofetamido,兽药醋酸甲地孕酮,农药恶唑菌酮,农药喹螨醚,农药恶唑酰草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兽药醋酸甲地孕酮设定为在一些食品中不得检出,确定了兽药醋酸甲地孕酮的检测方法。规定放缓的2017年7月19日开始执行,规定加严的2018年1月19日开始执行(原文链接中黑圈为加严,圆圈为放缓)。表中未列名的产品一律按0.01ppm执行。

序号

农兽残名称

食品名称

修正后的限量ppm

修正前的限量ppm

1

农药Isofetamido

大豆

0.05

小豆类

0.05

豌豆

0.05

蚕豆

0.05

其他豆类

0.05

莴苣(包括生菜和莴苣)

20

洋葱

0.05

黄瓜

1

未成熟的豌豆

20

草莓

4

蓝莓

4

蔓越莓

4

其他浆果

4

葡萄

10

2

兽药醋酸甲地孕酮

牛肌肉

0.001

牛脂肪

0.02

牛肝脏

0.01

牛肾脏

0.002

牛的可食用部分

0.01

其他肉类

不得检出

3

农药恶唑菌酮

西兰花

3

0.1

西瓜

0.05

0.1

瓜类食品

0.05

0.1

4

农药喹螨醚

桃(包括樱桃)

2

杏仁

0.2

10

5

农药恶唑酰草胺

米(玄米)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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