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白皮书》数据显示,2016年,未准入境食品涉及15类不合格项目,其中按批次排列前10位的分别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品质不合格、标签不合格、证书不合格、货证不符、包装不合格、污染物、未获检验检疫准入和转基因成分,占未准入境食品总批次的98.2%。其中,因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较为突出,占未准入境食品总批次的40.6%,而这两项涉及到卫生安全问题。
以微生物污染为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是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指示性微生物指标,用以指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程度。指示菌超出相关标准限量,虽然不能直接反映出不合格产品可能导致人群健康问题的风险程度,但可以间接反映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卫生状况的优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以下简称《食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外,《食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