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广告代言人在广告的传播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些食品、保健品企业为扩大产品的影响力,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不惜重金请名人、明星做代言。由于名人、明星、专家的社会影响力巨大,加之其有根有据的“切身”感受,不少消费者在这些代言人的“感召”下,被激发了消费欲望。
然而,虚假宣传害死人。尤其是保健品乱象,近些年饱受诟病,有些名人、明星、专家,对所“代言”的产品自己恐怕都不曾食用、不曾使用,却居然脸不变色心不跳地在电视上或讲座中“吹牛”,煞有介事地介绍自己使用的“良好体验”“极佳效果”,而一些无辜的消费者受此忽悠,买到一些违规的保健食品,不仅仅产生财产上的损失,更有给自己身体健康带来巨大伤害的案例。但从近年来曝光的食品、保健品安全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往往是生产企业被有关部门依法追责,其主要负责人甚至受到了刑事处罚,而那些“代言”的名人、明星、专家,却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正是由于这些代言人在其所“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后,自己受不到实质性处罚,也损失不了多大利益,这些代言人才会转向为另一种产品“代言”,利益照得,银两照拿。正如一位经常“代言”保健产品的某专家所说的那样,这就叫“东方不亮西方亮”。针对这一不合理现状,国务院食安办、工信部、公安部等9部门在这次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中,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这无疑是给广告代言人的“代言”上了一道紧箍咒,向人们发出了代言人“吹牛”也要“上税”的信号。
如此一来,当食品、保健品生产企业再想请一些企业名人、明星、专家为其产品“代言”时,这些代言人一定会让对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和产品的生产批文,并在自己亲自尝一尝、试一试之后如实进行推介,绝不会像以前那样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吹牛”了。因为再“吹牛”,他们面临的不仅仅是被罚几张钞票,而且会负连带的法律责任。
总之,要让名人、明星、专家的“代言”不成为“吹牛”,自然离不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约,也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监督和管理,更离不开有关职能部门对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的“代言”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最关键的还是要培育生产企业的诚信意识,使新产品广告与产品品质名副其实,以合法合规的食品、保健品来服务广大消费者。同时,还要强化代言人自身的责任观念和守法意识,使其认识到自己不顾产品质量与实效的“吹牛”,实质就是助纣为虐,不仅自毁形象,而且还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