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首起食品涉刑案件——白沙七坊镇某小作坊在米粉、面条中添加硼砂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白沙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全县20余家米粉、面条加工经营小作坊业主到庭旁听该案庭审,近距离接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警示教育。
2016年9月12日,白沙县局在全县开展米粉、面条专项整治时,对白沙县七坊镇某小作坊生产的手工面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硼酸/硼砂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所列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小作坊负责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立案调查。白沙县局于2016年11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7月6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当事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禁止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